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涇陽縣水利局原局長楊某因受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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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4-12-29 09:17: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涇陽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涇陽縣水利局原局長楊某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據(jù)查,楊某在擔(dān)任涇陽縣水利局局長以來,工程承包人朱某、劉某為了在涇陽縣水利局多承攬工程,并能在其所承攬的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得到照顧,便利用春節(jié)及中秋節(jié)之際向楊某多次送去財物,共計5萬元。

  在此期間,楊某安排朱某、劉某在涇陽縣水利局承攬工程。案發(fā)后,楊某將贓款已全部退回。

  楊某從2000年至2013年12月底,家庭購置房產(chǎn)、車輛及存款等財產(chǎn)共計人民幣216.412342萬元,家庭合法收入共計人民幣135.731032萬元,在此期間其家庭支出共計人民幣31.224352萬元。楊某從2000年至2013年12月底家庭財產(chǎn)、支出合計人民幣247.636694萬元,扣除其收受賄賂的5萬元,借他人未歸還的30萬元,差額76.905662萬元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此楊某不能說明其來源。

  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rèn)定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對其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來源:華商報)

今天當(dāng)了回超市大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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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4-12-29 17:18:16 | 只看該作者
判的是不是有點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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