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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歲女孩吃了別人送的芭蕉被噎死,贈送人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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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7-6-20 17:18:45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當下,關于兒童傷害的事件并不罕見。暑假馬上來臨,大人和孩子相處的時間更多了,如果將食物分享給別人家的孩子吃,出現(xiàn)了意外,分享人是不是要承擔責任?下面就有這樣一個案例。

老人好心將幾根芭蕉送給女孩吃,這個女孩又分給了另外一位女孩,結果后者吃芭蕉時不慎吸入氣管導致窒息死亡,死者父母起訴贈送芭蕉的老人要求賠償。老人和分芭蕉的女孩要不要負責任?分享有沒有過錯?



孩子吃贈予芭蕉后窒息而亡

2015年1月15日,60歲的蘇某在居住地廣東佛山的一處菜地撿菜時,送了幾根芭蕉給覃某。覃某的爺爺覃一得知情況后,禮貌地向蘇某道謝。沒過多久,鄰居家小孩、五歲的曾某來找覃某玩,覃某大方地與曾某分享蘇某贈送的芭蕉。
覃某與曾某一邊分享芭蕉,一邊玩耍。當天下午大約14時,曾某倒地壓住覃某的腳,面色發(fā)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沒有吃完的芭蕉。
在之后的搶救過程中,醫(yī)生從曾某的喉嚨里挖出了一塊直徑約5厘米的芭蕉,后于15時20分宣布曾某死亡,死亡原因是異物吸入窒息。

爭議:女孩吃芭蕉窒息到底是誰的過錯

死者父母認為,小孩吃果凍、芭蕉等塊狀物是一種危險行為,這是常識。覃一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兒童食用芭蕉的危險性,并且對覃某將芭蕉給曾某食用的行為沒有加以反對和制止,覃一的行為與曾某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另外,蘇某提供的芭蕉是曾某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蘇某對此事件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覃一則認為,五歲的小朋友足可以進食芭蕉,由此發(fā)生的意外事故應是監(jiān)護人的責任,與他人無關。蔣某、曾甲應正確面對本起不幸事故,不應遷怒于無辜旁人。

被上訴人蘇某表示,其與蔣某、曾甲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對曾某的人身損害沒有任何過錯及因果關系。


死者父母起訴要求賠償70多萬元 一二審均被駁回

雙方各執(zhí)一詞,事發(fā)之后,曾某父母曾甲和蔣某將蘇某和覃一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賠償?shù)荣M用合共73.8萬元。

一審:贈蕉老人在事件中無過錯

1.蘇某在事件當中并無過錯,其將芭蕉交給覃某的行為與曾某窒息死亡的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2.覃某或覃一均并非故意侵害曾某。雖然覃一當時在場,但其對曾某不負有法定的監(jiān)護職責。覃一事后亦實施了合理的救助行為,覃一在事件中沒有過錯。
3.無論蘇某將芭蕉分給覃某或者覃一、覃某將芭蕉分給曾某,這都是鄰里朋友之間善意的分享行為。這種分享食物的行為本身并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
綜上,蔣某、曾甲主張覃一、蘇某對曾某的死亡負有責任而要求賠償,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父母不滿一審判決,再次提出上訴,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一審判決結果予以維持。

法官:不能限制無明顯隱患的食物分享

該案審判長、廣東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長吳健南表示,判決是根據(jù)民法的基本價值與立場,法律應當鼓勵民事主體積極地展開社會交往。如果將小孩之間無明顯安全隱患的食物分享行為定性為過錯或者過失,無疑會限制人與人之間的行為自由,與民法過錯責任原則的立法宗旨不相符,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與正義。
這一判例提醒我們,對孩子的監(jiān)護首先是監(jiān)護人的責任,其次在分享食物的時候,如果沒有主觀惡意,而且分享的食物也沒有明顯安全隱患,則不會承擔責任。
對此,你怎么看?
來源:央視新聞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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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于 2017-6-20 17:52:07 | 只看該作者
這就跟買了車以后出了車禍跑去找車成賣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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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fā)表于 2017-6-21 10:22:27 | 只看該作者
隔壁小姐姐 發(fā)表于 17-6-20 17:52
這就跟買了車以后出了車禍跑去找車成賣車的人

說得對,這種事出了以后父母的責任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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